發布會現場
本次發布的《條例》已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20年4月29日修訂,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9月25日批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分為六章四十四條,其中第九條規定:民族文化村寨實行分級保護。列入國家名錄的傳統村落、國家命名的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劃為一級保護村寨;列入省級名錄的傳統村落、省級命名的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劃為二級保護村寨;其他保有傳統建筑風貌的村寨劃為三級保護村寨。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圖解
針對一、二級保護村寨,《條例》明文規定了八項禁止行為,分別是:建設與傳統建筑風貌不相符合的磚混結構、鋼結構和平頂、玻璃幕墻等建筑;進行與傳統建筑風貌不相協調的貼瓷、安裝鋁合金門窗、彩瓦等外部維修、裝飾;亂占土地、開挖山體、砍伐林木、填占河塘以及渠化河堤等影響和破壞自然與人居環境的活動;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建筑;修建與傳統建筑風貌不相協調的寨門、廣場、大型游樂設施等建筑物、構筑物;安裝影響民族文化村寨風貌、特色的廣告、標牌等設施;設置儲存和生產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造成環境污染等的設施、場所;其他破壞和影響民族文化村寨整體格局和傳統建筑風貌的行為。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
在明確法律責任方面,《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文化村寨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此外,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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