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上午,榕江縣人民法院審結首例該縣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被告人吳某某因犯妨害公務罪獲刑拘役三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犯罪、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過,有前科劣跡。
2020 年2月7日18時許,家住平永鎮田壩村的被告人吳某某欲通過設置在仁里鄉通倒村寨門的疫情防控執勤點,到仁里鄉通倒村張某家去吃酒“坐夜”,受到執勤點工作人員的勸阻。
吳某某因醉酒不聽勸阻,強行硬闖疫情防控執勤點,并辱罵、毆打執勤的工作人員和執勤民警,導致疫情防控執勤點無法正常工作,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榕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間,借醉酒故意采用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預防、控制措施,致使防疫執勤點不能正常工作,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吳某某在庭審中一再強調自己當時是酒勁沖頭,一時糊涂,酒醒后很后悔并主動投案,但結合其前科劣跡來看,難掩其主觀惡意性。榕江法院遂根據其各項情節作出以上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吳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該案的快訴、快判有力維護了榕江縣的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為疫情防控樹立了法律紅線,起到了強烈的震懾作用和良好的社會效果,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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