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陳女士與李先生結婚,2019年10月陳先生與小敏認識,二人發展成為情人關系。同年12月,小敏在榕江某車行購買小車一輛,陳先生通過銀行轉賬贈予38500元給小敏,用做車輛首付。在此期間,陳先生還贈予不少現金給小敏。今年5月,陳女士發現二人的關系,并查詢到陳先生為小敏購車情況和經濟往來情況,一怒之下將小敏及丈夫告上法院。請求小敏退回車輛和贈予款項60000元。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及陳述,結合法理,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
以案說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李先生名下銀行存款系與陳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且雙方均認可該銀行存款系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在婚姻期間玩“情人”,違反公序良俗及相關法律規定,其私自贈予他人錢款的行為系不當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在陳女士不認可的情形下,該贈予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受贈的款項。(楊福 石含璞 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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