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萬某因瑣事與被告人李某發生爭執,隨后李某便指使胡某俊等5人邀約萬某斗毆。9月9日在被告人萬某邀約覃某佳、劉某全、潘某權、萬某星、張某成在將軍廣場參與斗毆。雙方人員先用拳頭進行毆打,后隨手拾撿路邊竹竿、拖把等進行互毆,后被告人覃某佳使用攜帶的甩棍毆打對方。經法醫鑒定,參與斗毆的潘某金、萬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告人萬某、覃某佳、劉某全、潘某權、萬某星、張某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某邀約覃某佳、潘某權、張某光、萬某星、劉某全聚眾斗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屬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萬某在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系主犯,覃某佳、劉某全、潘某權、萬某星、張某成系從犯,應當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三穗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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