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原被告雙方在立案和送達應訴材料階段,均積極表示同意調解,主動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案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原被告雙方沒有任何的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且原被告雙方對于大額款項出借、用途、來源等的陳述存在相互矛盾,于是綜合判斷該案屬于虛假民事訴訟,對原被告提出同意調解的意見,承辦法官決定不予準許。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虛假訴訟損人利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況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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