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安機關調查,袁某波抵達天柱后,于2020年1月21日至27日,曾因咳嗽、乏力癥狀到相關醫療機構就診,期間隱瞞自己與來自疫區人員接觸史,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密切與他人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傳播的嚴重危險。1月30日,袁某波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現已被隔離治療。
袁某波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天柱縣公安局于2020年2月4日對袁某波立案偵查,案件正在偵辦當中。
公安機關呼吁廣大市民,積極響應配合國家、省、州、縣疫情防控各項措施,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主動申報是否有疫情高發區旅居史和與疫區人員接觸史,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凡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命令,一經查實,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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