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林在天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明確告知其生產米粉使用的原料大米“特級桂朝”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的情況下,仍然繼續使用鎘含量為0.84mg/kg(為國家安全標準0.2mg/kg限值的4倍)的大米生產米粉并銷售給該縣縣城有關單位和個人,共生產、銷售米粉10000kg,獲得價款26000元。天柱縣檢察院認為,王某林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除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等法律規定,其還應當承擔支付已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10倍價款賠償金的民事責任。
據了解,鎘是一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鎘超標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的結果,人長期食用含鎘的食物會引發鎘中毒。該縣法院認為,王某林使用鎘含量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大米加工生產米粉并出售給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食用,侵害眾多消費者身體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于6月23日依法當庭作出前述判決。被告人王某林自愿認罪認罰,表示服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檢察官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黃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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