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天成控股因2016年業(yè)績預告與年度報告業(yè)績披露差異被證監(jiān)會立案稽查,11月28日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成控股在資產置換事項的收益確認條件尚不具備的情形下,提前確認了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發(fā)布的2016年度業(yè)績扭虧為盈的公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違反了證券法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記載行為。天成控股、時任財務總監(jiān)馬濱嵐、董事長王國生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被行政處罰。
天成控股被行政處罰后,中小投資者紛紛維權。據公告,公司收到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涉及243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金額共計4852.58萬元。后續(xù)公告顯示投資者陸續(xù)提起訴訟索賠。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指派公益律師張學霖支持投資者張某于2019年3月28日提起訴訟,秉承“追首惡”的原則,向馬濱嵐、王國生、天成控股索賠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4萬余元。
2019年5月31日,案件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同年10月30日,投資者收到一審判決,貴州中院全額支持原告投資者張某訴求,被告天成控股、馬濱嵐、王國生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天成控股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12月12日,天成控股虛假陳述糾紛上訴案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司更換了代理律師并增加提交證據數十份。2020年3月投資者收到貴州高院終審判決,貴州高院駁回天成控股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證券法》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董監(jiān)高責任,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懲罰力度加大。近年來,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實踐中,法院在判決中對相關責任人員的連帶責任予以明確認定,這對加強上市公司規(guī)范信息披露,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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