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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獨檢刑訴〔2020〕00000006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27261972********,布依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貴州省獨山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貴州省獨山縣人,家住獨山縣**鎮**小區**棟**室。無犯罪前科。因涉嫌受賄罪,2020年1月14日由獨山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獨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拘押于獨山縣看守所。
本案由獨山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受賄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長15日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韋某某在擔任貴州獨山**會副主任**、貴州省獨山縣**局副局長**、獨山縣**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受賄共計92.7274萬元。
一、2012年期間,某某乙在獨山經開區先后承接開發大道電力建設工程、世紀大道電力建設工程、獨山大道電力建設工程、獨山縣檢察院、法院及其公共綠化帶場平土石方工程,為感謝韋某某在工程承攬及工程款撥款上的幫助,某某乙先后三次送給韋某某35萬元現金。具體如下:
1、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某某乙在獨山縣老公安局(地名)附近路邊送給韋某某5萬元現金。
2.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某某乙在獨山縣老公安局(地名)附近路邊送給韋某某10萬元現金。
3.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某某乙在獨山縣老公安局(地名)附近路邊送給韋某某20萬元現金。
二、2013至2017年期間,何某甲在獨山經開區、獨山縣**局先后承接多個項目的監理,為感謝韋某某在承接工程監理及撥款上的幫助,何某甲送給韋某某現金11萬元,高檔煙酒折價1.1036萬元。共計12.1036萬元。具體如下:
1、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何某甲在錦輝酒店附近送給韋某某2瓶飛天茅臺酒(1519元/瓶,價值3038元)2條軟中華香煙(700元/條,共計價值1400元),共計4438元。
2、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何某甲在獨山經開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4萬元現金。
3、2014年中秋節送給韋某某1條軟中華香煙(700元/條);2015年中秋節送給韋某某1條軟中華香煙(700元/條);2016年中秋節送給韋某某1條軟中華香煙(700元/條);2017年中秋節送給韋某某1條軟中華香煙(700元/條),共計2800元。
4、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何某甲為感謝韋某某在承接工程監理及撥款上的幫助,在錦輝酒店附近送給韋某某2瓶普通飛天茅臺酒(1199元/瓶,共計2398)和2條軟中華香煙(700元/條,共計價值1400元),共計3798元。
5、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韋某某向何某甲索要1萬元。
6、2017年11月12日,韋某某向何某甲索要6萬元。
三、太平**路橋公司負責人**某某丙,為了感謝韋某某在工程協調和工程款撥付提供了幫助,某某丙七次送給韋某某現金共計13.1萬元。具體如下:
1、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獨山**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4000元。
2、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獨山**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4000元。
3、2014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獨山**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4000元。
4、2015元春節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獨山**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4000元。
5、2015年中秋前的一天,在獨山**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5000元。
6、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獨山水務**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5000元。
7、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獨山水務**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5000元。
8.2017年11月4日,韋某某向某某丙索要10萬元。
四、周某甲為感謝韋某某在工程承攬及工程款撥款上的幫助,送給韋某某2瓶普通飛天茅臺酒(959元/瓶,價值1918元)和1條和天下牌香煙(價值1000元)、1臺蘋果平板電腦(價值5000元)、5000元現金,共計:1.2918萬元,具體如下:
1.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韋某某在經開區展示廳工地收受周某甲2瓶普通飛天茅臺酒及一條和天下香煙。
2.2012年5月某天的一天,韋某某到貴陽出差時,韋某某在貴陽一地下停車場內收受周某甲蘋果平板電腦一臺。
3.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韋某某在獨山經開區展示廳工地收受周某甲5000元現金。
五、劉某某為感謝韋某某在工程承攬工程、撥工程付款等方面的幫助,送給韋某某8萬元現金、大重九牌香煙6條(價值6000元)、大國酒香牌香煙6條(價值6000元),共計9.2萬元。具體如下:
1、2013年2月的一天,在獨山縣人民法院附近路邊送給韋某某8萬元現金。
2.2012年至2014年期間,韋某某收受劉某某送的大重九牌香煙6條,及大國酒香牌香煙6條。
收受曹某某3000元現金及2條福貴香煙(450元/條,價值共計900元),共計0.39萬元。具體如下:
六、曹某某通過韋某某的幫助,承接獨山經開區的獨山縣城北片區區域過境光纜遷改工程。2013年春節前,為了和韋某某搞好關系以便順利結算工程款,曹某某在獨山縣中南廣場附近建設銀行旁邊的公交站臺送給韋某某3000元現金及2條福貴香煙。
七、貴陽**設計有限公司承接了獨山經開區規劃展示廳的工程設計。該公司法人楊某某韋為順利結算設計費送給韋某某4000元現金和4條軟中華香煙(700元/條,價值共計2800元),共計0.68萬元。具體如下:
1.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某某在獨山經開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2000元現金及2條軟中華香煙。
2.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某某在獨山經開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2000元現金及2條軟中華香煙。
八、2011年至2014年期間,張某某通過韋某某的幫助,先后承接經開區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獨山經濟開發區展示廳、世紀大道、毋斂大道、石牛路、麻其路、北大門東段等項目的勘察工程,為感謝韋某某在工程承攬及工程款撥款上的幫助,2012年至2014年期間,張某某先后多次送給韋某某共12萬元現金。具體如下:
1.2012年春節前,張某某在獨山縣高速公路出口送給韋某某2萬元現金。
2.2013年春節前,張某某在獨山縣**大廈附近送給韋某某6萬元現金。
3.2014年春節前,張某某在獨山縣婦幼保健院(大十字)附近送給韋某某4萬元現金。
九、收受何某乙1萬元現金,具體情況如下:
2018年5月17日,獨山縣**委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開展麻尾鎮210國道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打擊聯合行動,查扣何某乙的兩車柴油。過了十幾天,何某乙為了逃避處罰,找韋某某幫忙協調處理,在縣**局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1萬元現金。
十、收受周某乙5張永輝超市購物卡共計0.5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間,獨山縣安監局在常規安全檢查中發現,獨山**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采石場)未落實整改指令,存在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獨山**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周某乙為了和韋某某搞好關系,減輕處罰,2019年2月3日,周某乙在縣****局韋某某辦公室送給韋某某5張永輝超市購物卡(1000元/張),價值5000元人民幣。
十一、收受谷某某現金0.5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2018年8月3日,獨山縣安監局對**集團下屬的湖南**礦業有限公司貴州**公司存在安全生產許可證超期仍開展井下生產作業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10萬元。2019年1月8日,縣安監局對該公司免于行政處罰10萬元。**集團負責人**谷某某為感謝韋某某的幫助,2019年春節前在“中央城小區”樓下送給韋某某5000元現金。
十二、收受陸某某、李某某6萬元現金、2瓶紅花郎酒(360元/瓶,價值共計720元)、2條硬中華香煙(450元/條,價值共計900元)共計:6.162萬元。具體如下:
2016年至2018年期間,在韋某某的幫助下陸某某在獨山縣**局承接多項工程。陸某某為順利實施其所承接的工程,邀請李某某合伙實施。之后,李某某掛靠貴州獨山**建筑有限公司承接獨山縣縣城內澇黑神河橋下排水溝改造、縣城內澇治理工程、縣城內澇治理一橋河道拓寬改造、金海龍庭河道排污管改造、三橋安置區鐵路橋底至文家寨安置區高速路橋底河道排污管及檢查井項目、縣城內澇三橋段河道排污管改造黑神河清淤除草保潔和攔河壩建設應急工程和影山鎮凈心湖庫區清理等8項工程項目。工程利潤由兩人進行平均分配。
陸某某、李某某商量后,為感謝韋某某在**局項目承攬及工程款撥付上的幫助,2018年春節前,陸某某與李某某二人在韋某某家里送給韋某某6萬元現金、2瓶紅花郎酒和2條硬中華香煙。
十三、**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馮某某,工作中需要韋某某協調以及為能早日結算設計費,送給韋某某共計0.8萬元。
1、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在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2000元。
2、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在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2000元。
3、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在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2000元。
4、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在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韋某某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等法律相關手續、韋某某身份信息、韋某某任職文件、政府文件、工程合同、協議書、工程審計結論、工程款支付材料、銀行流水賬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某某乙、何某甲、某某丙、王某某、鄧某某、周某甲、劉某某、曹某某、楊某某、張某某、何某乙、周某乙、谷某某、陸某某、李某某、馮某某、何某乙、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2011年至2018年間,韋某某在擔任貴州獨山**會副主任**、貴州省獨山縣**局副局長**、獨山縣**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受賄共計92.7274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韋某某退贓40.7081萬元,有坦白、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獨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文淵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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