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遵義市鳳岡法院向當地一名屢到家暴的女子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以禁止其丈夫對她實施家庭暴力。
據鳳岡法院辦案法官介紹,這名女子阿娟(化名),于2009年與丈夫阿強(化名)結婚。
婚前,二人倒也恩愛甜蜜,但沒想到,結婚后,阿娟竟然經常因家庭瑣事,遭遇丈夫拳腳相加。
我們結婚11年來,他經常對我毆打、辱罵、施暴,甚至在家里亂砸亂摔東西,還多次威脅我和孩子阿娟說。
最令阿娟膽寒的是,今年4月14日9時許,二人再次因感情問題發生糾紛,阿娟再也無法忍受,選擇搬到縣城某小區居住。
期間,丈夫多次要求阿娟回家照顧孩子,但遭到阿娟堅決拒絕。
當日下午13時許,令阿娟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
丈夫在家里用8圈鞭炮倒出來的火藥制成火藥桶,裝車后拉到阿娟住所樓下,隨后將火藥桶放置阿娟屋內,威逼阿娟要同歸于盡,在接到報警后,警方將其帶走并處以行政拘留。
出于孩子及聲譽,阿娟沒有選擇與丈夫離婚,而是向當地法院提出人身保護申請。法官說,收到申請后,他們經認真審查,于5月18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其丈夫對阿娟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其丈夫騷擾、跟蹤、接觸阿娟及其相關近親屬。
小編提醒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傘”,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時,要學會反抗!敢于用法律保護自己,及時向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雙方工作單位尋求救助;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及時報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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