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林祥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盧林祥指使他人采取暴力手段索取債務,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盧林祥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價值11.1833萬元轎車一輛,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盧林祥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10萬元借貸給他人從事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盧林祥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將刑事案件進行調解后作撤案處理,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盧林祥利用職權便利,騙取公款2萬元用于非法活動,其行為構成貪污罪。開陽縣人民法院采納了開陽縣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綜合被告人盧林祥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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