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湄潭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被告人劉某章、肖某林、潘某福等六人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一案。
被告人劉某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肖某林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余四名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十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對六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
案情回顧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章、肖某林、潘某福、羅某峰、羅某等人在湄潭縣境內共同組織開設賭場,以包谷子猜單雙、撲克牌“打梭”等方式組織上百余人賭博,被告人劉某章、潘某福、肖某林等人按賭資3%抽頭;被告人詹某靜負責運送賭具、接送參賭人員。三年期間共開設賭場150余場,抽頭漁利100余萬元,被告人劉某章、潘某福等六人每人非法獲利20余萬元至9000余元不等。
2015年6月,被告人肖某林以1.5萬元價格通過他人購買64式手槍1支及子彈2發,又以1800元的價格購買了20發子彈,肖某林在湄潭縣一賭場持槍威脅趙某,其將該手槍及子彈藏匿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2016年6月,被告人肖某林因被告人詹某靜與他人的男女朋友交往糾紛,受邀約參與幫忙打架,后因對方人員未到場,斗毆未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某林的行為分別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未遂);被告人詹某靜的行為分別構成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未遂);被告人劉某章、潘某福、羅某峰、羅某的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綜合六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