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游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禁止游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培訓、看護、安保等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2020 年 10 月 27 日,惠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游某某猥褻兒童案在縣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法庭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同時也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職業禁止。因涉及被害人隱私,本案進行不公開審理。在宣判時,經檢察院要求,縣直中小學、幼兒園、職校的相關負責人到庭旁聽宣判,并當庭開展警示教育。
旁聽宣判后,一位學校負責人說:" 對游某某的宣判,對我們來說是一個警醒。他不僅對學生及學生家長造成傷害,還對學校以及校園工作人員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后續我們將加強整改,確保此類 " 禽獸 " 不再出現在我們隊伍中,依法保護好學生,挽回學校聲譽。"
檢察官以案說法,警示各校在聘用教職工時,應當履行好入職資格審查、背景審查等義務,筑高防火墻,防止有性侵前科的人員混入其中,讓孩子遠離 " 色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