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7 日,根據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惠水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甕安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曾明康涉嫌受賄罪一案。
簡要案情
經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明康在擔任甕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甕安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現金、轎車、茅臺酒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 290.9 萬余元。
2012 年,曾明康為周某的磷業公司在享受優惠政策、申請返還保證金、減免相關稅費等方面提供 " 幫助 ",收受周某 " 拉近關系 " 所送的現金 160 萬元和價值 26.08 萬元轎車一輛。
2013 年,曾明康為李某掛靠的生態實業發展公司在撥付工程款事宜幫忙 " 協調 ",收受李某所送現金 6 萬元。
2016 年,曾明康為段某的商品混凝土公司在搬遷選址、環境測評等方面進行 " 協調 ",收受段某 " 感謝 " 和 " 拉進關系 " 所送的 43 萬元現金及價值 5.8 萬元的茅臺酒 12 瓶。
2017 年,曾明康為劉某的建設公司撥付在工程款和退回保證金上進行 " 協調 "。收受劉某 " 感謝 " 和 " 拉近關系 " 所送的現金 50 萬元。
案件審理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曾明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曾明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曾明康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擇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群眾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