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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一:唐某非法制造槍支案
2019年7、8月份,為了狩獵野豬,被告人唐某在家中利用打磨機、電鉆、電焊機等工具將鋼管、彈簧等材料制造做成了1支“火藥槍”,并通過互聯網購買了發射用的鋼珠。同年12月13日17時許,唐某持該自制槍支準備上山打獵時,被鎮遠縣公安局查獲,并在其家搜查出疑似“火藥槍”1支、火皮38枚、0.8cm鋼珠28粒、0.4cm鋼珠4719粒,同時扣押了制槍工具手工電鉆、便捷式切割機、小型打磨機各1臺。
被告人唐某因違反國家對槍支管理的規定,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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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二:姚某一非法持有槍支案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姚某一持其父親遺留的火藥槍上山打獵被他人舉報,后鎮遠縣公安局民警在其皮卡車駕駛室內查獲火藥槍1支、霰彈獵槍1支、子彈6發。被告人姚某一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兩支,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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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例三:姚某二非法持有槍支案
2020年1月6日22時30分許,鎮遠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鎮遠縣江古鎮姚某二家中疑似改裝射釘槍一把和射釘彈及鋼珠。經詢問,姚某二交代其非法持有的改裝射釘槍是2017年在朋友(已故)手中購買,射釘彈及鋼珠是其于2017年、2018年分別在鎮遠縣城五金店及網絡平臺上購買。
被告人姚某二對其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供認不諱。姚某二因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具有致傷力的改裝射釘槍,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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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當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破壞了社會和諧發展。作為審判機關的鎮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非法制造、持有槍支彈藥的犯罪案件進行嚴厲打擊,有力遏制了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
同時,通過加大對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犯罪案件宣傳力度,形成了動員全社會打擊涉搶涉爆案件的打擊合力,為社會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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