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51987********,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鎮遠縣,住貴州省鎮遠縣**村**組,因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鎮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次日被鎮遠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于鎮遠縣看守所。
辯護人龍某某,貴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鎮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2時許,劉某某乘坐洪某某駕駛的面包車從都坪鎮街上回都坪鎮**村的家中,行至**行政村**組至**組**組**路**米處時,被告人洪某某為發泄性欲,將面包車停在路邊,強行將劉某某從副駕駛席拖拽至面包車后排實施強奸行為,其間洪某某將劉某某推倒在面包車后排,身體壓在劉某某身上,用雙手脫掉劉某某褲子后,右手摸到劉某某陰道口,想用陰莖插入,因遭到劉某某激烈反抗未得逞。其間劉某某咬傷洪某某右手手背、左手小手臂、左邊脖子和肩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洪某某的四次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法醫物證鑒定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違背被害人劉某某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劉某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鎮遠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龍定湘
2020年9月3日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