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真不敢相信,被拖了這么多年的錢還能要回來”。當日,拿到執行款的楊某,掩飾不住內心的激動。2021年4月20日,在執行法官的組織下,申請人楊某與被申請人吳某順利達成和解。
據悉,從江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楊某訴被告吳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被告吳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從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二個月, 2016年2月26日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楊某與正在獄中服刑的被告吳某達成調解協議,吳某自愿于2020年12月17日前支付原告楊某賠償金3000元。履行期限屆滿后吳某未履行義務,2021年1月12日,楊某向從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期間,從江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并依法凍結其銀行卡、微信賬戶,因被執行人沒有主動履行的意向,且其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從江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但被執行人仍未主動履行。2021年4月20,經從江法院拘傳,被執行人認識到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嚴重后果,主動履行了部分義務,并與申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
本案執行標的雖小,但群眾之事無小事,且被執行人作為剛剛出獄,接受過監獄改造的人,依然沒有認識到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后果,損害了法律權威。此次行動對被執行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的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并彰顯了法律權威,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李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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