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非法持有槍支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與社會隱患,直接影響到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近日,從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石某強非法持有火藥槍四支,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石某強因瑣事與妻子爭吵,其妻子將情況電話告知其父親,被告人石某強知道后揚言用火藥槍威脅其岳父。派出所民警了解此情況后,依法對被告人石某強家進行搜查,查獲四支長21.8cm、97cm、148.2cm、154.5cm的火藥槍,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三支為自制長管火藥槍,一支為自制短管火藥槍,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應當認定為槍支。
在審理中,承辦法官認為,被告人石某強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非軍用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石某強非法持有火藥槍四支,情節嚴重,本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槍支行為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性,再加上自制槍支并未能達到制槍技術標準,隨時有走火的可能,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槍支,任何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輕則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重則觸犯刑律。(周永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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