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從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韋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韋某某到其親戚家做客時,發現其親戚家有一支火藥槍,韋某某遂將該支火藥槍拿回自己家中。2021年1月5日,韋某某持火藥槍伙同其他人到從江縣加榜鄉堯貴村的坡上打野豬。4月1日,主動將持有的火藥槍交從江縣加勉派出所,并如實供述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被告人主動上繳槍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現在農村仍有少數村民使用火藥槍去狩獵的現象,給社會治安治理以及環境資源保護都帶來嚴重威脅。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我國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任何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而持有、攜帶、隱藏槍支,無論槍支是購買、借撿,都屬于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都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胡蓉)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