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成文(曾用名姜程文、綽號“姜山”),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81969********,苗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錦屏縣,住貴州省錦屏縣**鎮**社區**號。1997年4月23日因犯搶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6月21日釋放。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錦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經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錦屏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佘定華,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8196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錦屏縣,住貴州省錦屏縣**鎮**社區**號。1983年11月24日因犯流氓、傷害、盜竊罪被錦屏縣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5月8日釋放;2005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錦屏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18日釋放;2013年5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錦屏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錦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6日經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錦屏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龍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281975********,苗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錦屏縣,住貴州省錦屏縣**鎮**社區**棟**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三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批準被三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紅吉、姜成文、佘定華、龍某甲涉嫌強迫交易罪,姚紅吉、姜成文、佘定華涉嫌敲詐勒索罪,姚紅吉、佘定華、龍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姚紅吉、姜成文涉嫌搶劫罪、高利轉貸罪,姚紅吉、佘定華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姚紅吉涉嫌騙取貸款罪、虛假訴訟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22日)。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以來,被告人姚紅吉為獲取非法利益,在錦屏縣境內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并提供資金給姜成文、佘定華、龍某甲等人進行非法放貸。之后,籠絡姜成文、佘定華為其索債,逐步形成了以姚紅吉為糾集者,姜成文和佘定華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惡勢力犯罪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在錦屏縣區域內通過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非法討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該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犯罪事實
(一)搶劫罪
2014年11月12日,姚紅吉為索取非法發放給楊某甲的高利貸,糾集姜成文到楊某甲家中對其進行辱罵、威脅,并對楊某甲進行搜身,同時在其住宅內翻找財物,后將楊某甲身上搜到的手表一塊、港幣1000余元及在其住宅內翻到的茅臺酒一瓶、大益普洱茶一盒搶走。經三穗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茅臺酒、大益普洱茶價值共計人民幣7010元。
(二)敲詐勒索罪
1、2012年10月28日,姚紅吉為索取非法發放給龍某乙的高利貸,糾集姜成文用車將龍某乙帶至錦屏縣三江鎮老碼頭實施威脅,龍某乙在與姜成文并不存在借貸關系的情況下,被迫寫下欠姜成文25萬元的借條一張后才得以脫身。
2、2013年7月16日,姚紅吉為索取非法發放給田某某的高利貸,糾集姜成文在錦屏縣三江鎮體委門口對田某某進行攔截、拉拽和毆打,田某某在已經償還完所欠姚紅吉的全部非法高利貸的情況下,仍然被迫寫下欠姚紅吉20萬元的借條一張。因姚紅吉多次催債,2013年底田某某迫于無奈歸還姚紅吉3萬元。
3、2014年11月12日,姚紅吉糾集姜成文駕駛貴A****8黑色凱迪拉克轎車強行將楊某甲帶至錦都大酒店路段,楊某甲在與姜成文并不存在借貸關系的情況下,被迫寫下欠姜成文30萬元的借條一張后才得以脫身。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2年5月14日,姚紅吉以龍某乙欠其高利貸為由,強迫龍某乙與其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意圖非法侵占龍某乙正在居住的位于錦源家園一單元501號商品房。后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年初期間,安排佘定華及其妻楊某乙到該房屋內居住。之后,佘定華又安排其前妻陳某某到該房屋內居住。其間,龍某乙換鎖,之后佘定華在姚紅吉的指使下換鎖。
(四)強迫交易罪
2013年2月5日,姚紅吉以龍某乙欠其高利貸為由,帶人到龍某乙家中逼迫龍某乙寫下一張借到姚紅吉50萬的借條,并約定若不按時還款,將錦源家園一單元501號商品房轉讓給姚紅吉。之后,姚紅吉為了達到該房屋轉讓的合法化,多次強迫龍某乙寫下承諾、承諾書、再次承諾書、補充協議及房屋轉讓補充協議等,并于2015年8月5日再次迫使龍某乙就該房屋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經錦屏縣發展和改革局文件認定:該房屋在2012年的市場平均價格認定為人民幣449248.14元。
(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為籌集非法放貸資金,姚紅吉以“投資”為幌子,向社會公開宣傳借款信息,自己直接或通過他人,以高額利息借款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截至案發前,姚紅吉先后向某甲庚、馬某某、段某某等34人吸收資金合計人民幣1262.27萬元,已還款人民幣630.760621萬元。
(六)騙取貸款罪
1、2011年6月21日,姚紅吉與妻子莫某某(另案處理)通過虛構“錦屏縣紅星橋機制磚廠”擴大生產規模(建窯棚和購買磚機)的貸款用途,提供營業執照、貸款支用報告書等虛假貸款材料,騙取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錦屏縣支行貸款100萬元。
2、2013年11月5日,姚紅吉與妻子莫某某通過虛構“**旅社”裝修的貸款用途,提供裝修合同、家裝工程概算書等虛假材料,從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屏縣支行獲取抵押貸款110萬元。
3、2013年12月3日,姚紅吉通過虛構購買材料的貸款用途,提供商品采購合同、工程師資格證書等虛假材料,騙取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里分行貸款400萬元。2015年11月24日,姚紅吉對該筆貸款中的370萬元進行續貸。
(七)虛假訴訟罪
1、2010年12月3日,李某某向姚紅吉借款10萬元,冉某某、侯某某夫婦為擔保人。2016年1月6日,姚紅吉在冉某某擔保責任已過的情況下,將冉某某起訴至錦屏縣人民法院。為讓冉某某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姚紅吉與該案主審法官姜某丙(另案處理)串通,導致冉某某的擔保責任繼續在擔保期限之內。2016年6月1日,錦屏縣人民法判決李某某、冉某某夫婦共同承擔還款責任。2018年6月2日在錦屏縣人民法院庭審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冉某某夫婦承擔27萬元,從2018年2月起每月償還1700元。
2、2016年3月21日,姚紅吉向錦屏縣人民法院起訴楊某甲歸還借款人民幣210萬及利息。2016年5月13日,姚紅吉提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并捏造虛假的合伙關系,提供虛假《地材采購合同》,請求判令楊某甲支付姚紅吉合伙投資款、收益款500萬元及利息。2016年8月8日,姚紅吉再次捏造虛假的合伙關系,并提供虛假《地材采購合同》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楊某甲支付原告合伙投資款和收益款500萬元及利息。2017年2月8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雙方不服上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4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姚紅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八)尋釁滋事罪
1、2014年7月23日,姚紅吉為追討非法發放給王某甲的高利貸,在錦屏縣三江鎮步行街社區“美羅家紡”門口對王某甲實施辱罵、毆打;之后又于2015年夏,在凱里市公安局大十字派出所路口對王某甲實施攔截討債,后在楊某丙等人出面干涉后王慧方得以脫身。
2、2015年5月份的一天,佘定華為追討其岳父楊某丁、岳母羅某乙非法發放給彭某甲的高利貸,在錦屏縣三江鎮風雨橋社區冷飲店門口對彭某甲實施辱罵、毆打,逼迫彭某甲寫下3.3萬元的借條才讓其離開。
3、2015年6月份的一天,佘定華為追討非法發放給彭某乙的高利貸,駕車在錦屏縣三江鎮龍拉村天堂坳路段將彭某乙所駕車輛截停,對彭某乙實施辱罵、威脅、毆打,直至彭某乙承諾還款才讓其離開。
4、2015年5月23日,姚紅吉向楊某戊非法發放高利貸30萬元,向某乙為擔保人。2016年6月29日上午,姚紅吉為追討該筆非法高利貸,糾集佘定華在錦屏縣水利局門口對向某乙實施攔截、圍堵,逼迫向某乙向姚紅吉寫下31.5萬元的借條才讓其離開,導致向某乙由擔保責任人變為直接債務人。
5、2016年12月的一天,佘定華為幫助姚紅吉向向某乙追討上述債務,在錦屏縣移動公司路段對向某乙實施攔截,后電話告知姚紅吉,隨后姚紅吉到場對向某乙實施攔截、圍堵,直至向某乙家人答應還錢才讓其離開。
6、2016年12月30日,姚紅吉帶人到錦屏大酒店向某丙追討非法高利貸過程中要求羅某丙與其清算被羅拒絕后,便對羅某丙進行辱罵,同時還威脅叫人對羅某丙進行跟蹤,迫使羅某丙向其寫下1630萬元欠條一張、簽訂租賃錦屏縣大酒店二期B棟第3層到第10層38年的房屋租憑協議一份。
7、2018年1月31日早上7時許,佘定華駕駛貴H****6號車輛違停,被錦屏縣公安局交警依法張貼罰單,佘定華為發泄不滿情緒,在錦屏縣風雨橋頭公然辱罵正在執勤的公安民警。
二、該惡勢力犯罪團伙的違法事實
1、2013年11月5日,姚紅吉、莫某某以紅云旅館虛假裝修合同、虛假流水等材料從錦屏縣農業銀行貸款110萬元。姚紅吉獲取貸款后轉貸給范某某10萬元,月息5000元,獲利3萬余元。
2、2013年夏,姚紅吉為向龍某丙追討高利貸,糾集姜成文到凱里去向龍某丙索債,二人開車追逐龍某丙駕駛的車,從凱里市城區追逐到高速上。
3、2013年的一天,姚紅吉糾集姜成文到楊某甲老家向楊某甲索債未果,姚紅吉當起楊某甲父親楊某己的面大聲辱罵楊某甲。
4、2016年6月1日,姚紅吉為了讓佘定華幫其去向某丙追討債務,在佘定華、羅俊二人并不存在債務的情況下,捏造了羅某丙欠佘定華10萬元債務的事實,并通過向某丙威脅關停其正在施工的錦屏大酒店在建工地電力的方式,要求羅某丙向其寫下欠佘定華10萬元的借條一張后,于2018年11月1日將該筆虛構債務連同羅某丙欠其的其他非法債務一起起訴至錦屏縣人民法院,要求羅某丙償還。
三、龍某甲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2009年初,姚紅吉、龍某甲、王某丙(另案處理)商議,由姚紅吉提供資金給龍某甲等人非法放貸,所得利潤三人分成。后龍某甲在追討債務過程中,實施了下列尋釁滋事行為:
1、2009年的一天,龍某甲在錦屏縣三江鎮紅星橋追討非法發放給周某某的高利貸未果后,對周某某實施毆打。
2、2009年的一天,龍某甲為追討非法發放給龍某丁的高利貸,在錦屏縣民族中學門口將龍某丁開的出租車截停,逼迫龍某丁將出租車開至錦屏縣烈士陵園門口對龍某丁實施威逼、打罵,并迫使龍某丁寫下一張4萬元借條。
3、2010年的一天,龍某甲為追討非法發放給潘某某的高利貸,叫潘某某到錦屏縣迴龍山殯儀館路口見面,后對潘某某實施威脅、拉扯、推搡等行為,導致潘某某的短袖T恤被扯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提交的茶葉等物證;2.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立案決定書、借條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楊某己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甲、龍某乙、田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姚紅吉、佘定華、姜成文、龍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湘金鑒字[2020]第06號鑒證報告;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
本院認為,以被告人姚紅吉為糾集者,被告人姜成文、佘定華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為獲取非法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實施搶劫、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先后作案18起(其中犯罪行為14起,違法行為4起),嚴重影響了錦屏縣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被告人姚紅吉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騙取貸款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紅吉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對其數罪并罰。
被告人姜成文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成文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對其數罪并罰。
被告人佘定華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佘定華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對其數罪并罰。
被告人龍某甲在非法討債過程中,多次對他人實施辱罵、攔截、毆打等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芝玉、楊承云張忠芳、楊榮欣、舒彩芝
檢察官助理:王道勇、錢瀅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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