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黔東南州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于2020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14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某甲利用擔任凱里市發改局**、黔東南州發改委**、黔東南州環保局**、黔東南州發改委**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其中人民幣952000元,茅臺酒226瓶(價值327334元),共計1279334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7年9月,被告人劉某甲和任家洪(另案處理)受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人員楊某甲(另案處理)請托,幫助劍河縣**有限公司競拍購買劍河縣江北岸2號土地,該公司競拍成功后,在2017年12月的一天,楊某甲為感謝劉某甲,將人民幣800000元送給劉某甲的妻子王某某。
(二)2018年至2019年期間,貴州**有限公司法人申某某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企業的幫助,先后4次在劉某甲辦公室及其家里送給劉某甲人民幣40000元、飛天茅臺酒6瓶(價值8994元),合計48994元。
(三)2016年至2019年期間,貴州**有限公司法人龍某某為感謝被告人劉某甲在其企業恢復生產過程中給予關照,先后5次送給劉某甲人民幣20000元、飛天茅臺酒12瓶(價值14988元)和15年茅臺酒6瓶(價值29994元),共計64982元。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間,**公司在實施凱里至銅仁天燃氣管線建設項目過程中,該公司總經理李某甲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項目上的幫助,先后三次在劉某甲辦公室送給劉某甲共計人民幣15000元。
(五)2009年至2013年期間,**廠法人邱某某為感謝被告人劉某甲在其工廠辦理環保手續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2次送給劉某甲共計人民幣13000元。
(六)2015年至2016年期間,鎮遠縣**有限公司負責人鄒某某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企業的支持和幫助,先后2次送給劉某甲人民幣10000元、8瓶飛天茅臺酒(價值9592元),合計19592元。
(七)2015年至2017年,**有限公司凱里分公司負責人佘某甲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公司的幫助,佘某甲和其父親佘某乙2次送給劉某甲人民幣5000元和飛天茅臺酒12瓶(價值15588元),合計20588元。
(八)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有限公司法人劉某乙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企業的幫助,通過劉某丙送給劉某甲15年茅臺酒2瓶(價值9598元)。
(九)2013年至2019年期間,貴州**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李某乙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企業的幫助,先后7次送給劉某甲飛天茅臺酒48瓶(價值64272元)。
(十)2015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在岑鞏縣實施政府綠化帶項目過程中,為感謝被告人劉某甲幫助其協調撥付工程款,先后4次送給劉某甲人民幣5000元、飛天茅臺酒12瓶(價值16588元)合計21588元。
(十一)2015年,貴州**公司法人夏某某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企業的幫助,先后3次送給劉某甲共計人民幣16000元。
(十二)2016年至2019年期間,貴州**有限公司法人嚴某某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企業的幫助,先后4次送給劉某甲飛天茅臺酒36瓶(價值47964元)。
(十三)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貴州**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李某丙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企業的幫助,通過劉某戊送給劉某甲飛天茅臺酒6瓶(價值7194元)。
(十四)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況某某為請托被告人劉某甲幫助承攬天柱縣鄉鎮節能燈改造工程,通過劉某丁送給劉某甲飛天茅臺酒6瓶(價值8994元)。
(十五)2016年至2017年期間,凱里市**有限公司法人廖某某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在其公司辦理環評手續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2次送給劉某甲人民幣1萬元、飛天茅臺酒2瓶(價值2598元),合計12598元。
(十六)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貴州**有限公司法人楊某甲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企業的幫助,送給劉某甲飛天茅臺酒6瓶(價值7194元)。
(十七)2015年春節后的一天,貴州**公司負責人孫某某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公司的幫助,送給劉某甲飛天茅臺酒12瓶(價值14388元)。
(十八)2017年至2019年期間,天柱**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閻某某為取得被告人劉某甲對其公司的幫助,先后2次送給劉某甲人民幣10000元、飛天茅臺酒12瓶(價值16788元),合計26788元。
(十九)2015年至2016年期間,黔東南州丹寨縣環保局**楊某乙為和被告人劉某甲拉近上下級關系,取得工作上的關心和支持,先后2次在劉某甲辦公室樓下送給劉某甲飛天茅臺酒12瓶(價值14388元)。
(二十)2013年至2014年期間,黔東南州三穗縣環保局**楊某丙為和被告人劉某甲拉近上下級關系,取得工作上的關心和支持,先后3次送給劉某甲人民幣3000元、飛天茅臺酒18瓶(價值25422元),合計28422元。
(二十一)2013年至2017年期間,黔東南州凱里市環保局**王某某為和劉某甲拉近上下級關系,取得工作上的關心和支持,先后2次送給劉某甲共計人民幣5000元、飛天茅臺酒6瓶(價值7794元),合計12794元。
(二十二)2013年至2017年期間,黔東南州環境監察支隊**李某丁為和被告人劉某甲拉近上下級關系,取得工作上的關心,先后2次送給劉某甲飛天茅臺酒4瓶(價值4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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