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對部分違法駕駛人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本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后,超過15日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到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法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本機關將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特此公告
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