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根據《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第139號令)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車輛管理所應該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根據規定,現將因吸毒成癮未戒除被注銷的駕駛證信息公告如下:
序號 | 姓名 | 檔案編號 | 證芯編號 | 注銷原因 | 注銷時間 |
1 | 朱志彬 | 522610529033 | 5280013470540 | 吸毒成癮未戒除 | 2021.6.22 |
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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