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遭遇車禍,主要肇事者卻是一名無證駕駛的未成年人。事后幾方責任人沒給賠償,傷者陷入窘境。
8月19日,遼寧大連人趙先生向極目新聞熱線(027-86777777)反映,2020年10月3日夜間,在貴州省黎平縣一路口,一未成年女生無證駕駛小汽車,與他所乘坐的車輛發生碰撞,導致自己身上多處骨折。在醫院他花費了數萬元的醫療費,但事后卻無人負責。無奈,趙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3月25日,經法院審理認定,肇事未成年女生的監護人及趙先生所乘坐車輛的駕駛員等人,均需承擔此次事故的相應責任,法院判決相關責任人賠償醫藥費等費用一共65531.11元。但時至今日,趙先生仍沒有拿到這筆賠償金。
法院認定事實(來源:裁判文書網)
法院判決(來源:裁判文書網)
深夜被未成年女生無證駕駛撞骨折
遼寧大連的趙先生去年來到貴州黎平縣打工。2020年10月3日夜里11點多,他乘坐司機張某有駕駛的小汽車從黎平縣前往廣西桂林,行駛過程中突然被一車輛撞擊,經診斷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上臂橈神經損傷、多處軟組織損傷,但其他人均無恙。
趙先生稱,自己所乘坐的車輛沒有行車記錄儀,由于夜間視線不清楚,對面車上好像下來了一女四男。他被送到醫院后得知,經過警方取證,確認是一女生開的車。
為了解事發時情況,記者多次撥打趙先生所乘坐車輛的駕駛員張某有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趙先生所乘坐的車輛(來源:趙先生提供)
事后,黎平縣交警部門下達的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令趙先生感到蹊蹺。
“2020年11月9日和11月25日,我分別收到了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兩份認定書上,肇事女生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卻不一樣。”趙先生告訴記者,11月9號的那份認定書上,事故主要責任人名叫石某春,年齡21歲。而11月25日的那份認定書上,事故主要責任人則變成了17歲的石某香。兩份認定書上,均寫明肇事女生是無證駕駛。
2020年11月9日事故認定書上半頁(來源:趙先生提供)
2020年11月9日事故認定書下半頁(來源:趙先生提供)
趙先生向黎平縣交警部門詢問兩份認定書為何姓名不一致,交警方面稱當時搞錯了,以第二份事故認定書為準,具體搞錯原因并未解釋。趙先生對此很是疑惑,擔心是找未成年人“頂包”。
記者從趙先生提供的兩份事故認定書中看到,除了該事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不一致外,其它的事故經過、原因等均相同,就連電話號碼、家庭住址都沒變。
2020年11月25日事故認定書上半頁(來源:趙先生提供)
2020年11月25日事故認定書下半頁(來源:趙先生提供)
8月20日下午,記者聯系上處理此案的黎平縣交警大隊黃警官,他表示,由于當時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經過復核,他們已經撤銷了第一份認定書,以第二份認定書為準。而關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他稱電話中不便細說。
22日上午,湖北一從業十多年的交警向記者介紹,交通事故處理需仔細核對當事人的身份證、照片等信息,一般不太可能出錯。他分析,出現兩份事故責任認定書,也許是因為現場辦案民警疏忽,或者當事人提供他人信息,沒有仔細核對造成的。
上述交警人士表示,如果經復核發現錯誤,第一份事故認定書將在辦案系統中予以撤銷,下發的第二份紙質事故認定書中不一定會說明。“按照法律規定,成年人若是無證駕駛,將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將免于被拘留15日以下的處罰。因為事故認定書中看不到具體的處罰,還要看當地交警的處理結果,可以只罰款不予拘留。”他說。
涉案三方缺席審判無人賠償
按照第二份事故認定書結果,未成年女生石某香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先生所乘坐車輛的司機張某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趙先生無責。趙先生表示,交警出具事故認定結果后,相關責任方并未給予賠償。無奈之下,他于今年2月份左右,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文書網顯示,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對此案作出判決:該事故經黎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石某香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趙先生無責。
被告石某香于2003年4月2日出生,交通事故發生時未滿18周歲,屬未成年人,且未取得相應駕駛證照。因此,本案被告石某香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被告石某章、石某面共同承擔。
另據法院審判,石某香駕駛的粵C×××××號小型轎車為借用,車主田某波將車輛借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石某香進行駕駛,其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來源:裁判文書網)
法院審理判定:原告趙先生的各項損失確認為65531.11元。
一、被告田某波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支付原告趙先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18000元,被告石某章、石某面在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對被告田某波應當承擔的18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二、被告張某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趙先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洗護用品費及擔架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14259.33元;
三、被告田某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趙先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洗護用品費及擔架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9506.22元;
四、被告石某章、石某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趙先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洗護用品費及擔架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23765.56元;
判決書中還提到,被告石某香、石某章、石某面、張某有、田某波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8月20日,趙先生告訴記者,法院判決至今,自己沒有收到過一分錢賠償,醫藥費等費用全部為自己墊付。而且,張某有和石某香等人他已聯系不上。
住院病案(來源:當事人趙先生)
記者隨后也撥打了石某香留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電話,但接電話的人為一男子,他稱這是自己最近剛辦的號碼,不認識石某香。
住院催款單(來源:當事人趙先生提供)
法院表示積極執行爭取圓滿解決
8月20日下午,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執行庭夏姓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目前此案還在執行中,石某香目前剛滿18歲,在外地打工,無錢賠償。法院已經凍結了石某香的監護人石某章、石某面的銀行賬戶,查封了趙先生所乘坐車輛的司機張某有名下車輛。
“石某香所駕小汽車的車主田某波答應下周二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司機張某有還在跟原告趙先生協商賠償金額,而肇事女生石某香家名下并無資產可執行。”上述夏姓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將積極處理此事,爭取有一個圓滿的結果。
對于此案,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在一審判決下達之后,如原被告雙方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如存在上訴,則一審判決不生效,待二審判決出來后,以二審判決裁判內容為準。二審判決自送達給雙方后立即生效。
“在判決生效后,如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趙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局可以利用網絡查控系統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微信、支付寶余額,以及房產、車子等。”柴欣律師還提到,如法院經過執行發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資產,趙先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被執行人一旦被列入,則將無法進行高消費,出行也無法坐飛機、高鐵,對子女將來就學也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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