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黔東南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為參加黔東南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轉診轉院是指因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儀器設備條件或技術方面原因,參保人員須轉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專科醫療機構或有特長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診治的行為。
第四條 轉診轉院分州內、省內異地和省外轉診轉院三類:州內轉診轉院是指參保人員在州內各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相互轉診轉院;省內異地轉診轉院是指參保人員轉往州外省內各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省外轉診轉院是指參保人員轉往省外各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州內轉診轉院的,不需辦理轉診轉院備案手續,直接享受對應級別醫療機構的正常報銷待遇。
第六條 參保人員省內異地或省外轉診轉院的,需按第七條相關規定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備案,經審核備案通過的,住院起付線統一為1200元,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在對應醫院級別基礎上增加10%。未辦理轉診轉院備案手續或審核不通過的,住院起付線統一為1500元,報銷比例統一為50%。
第七條 轉診轉院備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住院病人辦理程序
1.住院病人向診治科室提出申請,診治科室經科主任同意,根據病人申請或病情需要出具轉診轉院介紹信;
2.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憑住院病人提供的轉診轉院介紹信進行備案,轉診轉院介紹信可通過微信、短信等網絡工具提供。
(二)非住院病人辦理程序
1.參保人員已在參保地門(急)診就診的,憑門(急)診就診病歷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備案,經辦機構根據情況進行審核備案。
2.參保人員未在參保地就醫的,要在轉入醫院就醫后5個工作日內憑入院記錄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備案,經辦構根據情況進行審核備案。
第八條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執行就醫地醫保三目錄,參保地醫保報銷比例政策,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實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而現金墊付回參保地手工報銷的,執行參保地三目錄及醫保待遇政策。轉出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經辦機構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參保人員不得冒名轉診轉院,應嚴格遵守轉入地醫保和醫療機構的各項管理規定,主動配合治療。轉出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經辦機構要嚴格審核轉診轉院人員的身份信息。
第十條 本規定由州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其他與本規定不同的按本規定執行,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從2021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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