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故意傷害案
——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
在矛盾化解、達成和解基礎上
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從寬作出不起訴處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姜某,男,1994年10月出生,農民。
被害人何某,男,1978年9月出生,農民。
姜某與被害人何某系鄰居,兩家因相鄰通道使用問題多次發生矛盾,積怨頗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為姜某家送裝熱水器的車輛從其門口通過,姜某獲悉后,持斧頭到何某家門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領質問不讓通行原因。何某聞訊趕到后與姜某發生爭執,姜某用斧背打傷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側額骨骨折,左側眼周挫傷。經鑒定,何某兩處傷情分別構成輕傷二級和輕微傷。
2020年2月27日,貴州省岑鞏縣公安局立案偵查,3月1日對姜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全面查實案情,厘清原委。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28日以姜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該案移送貴州省岑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通過深入當地鎮政府、村委會,到糾紛路段實地查看,調閱雙方民事糾紛訴訟卷宗,與村民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雙方糾紛積怨產生的前因后果及爭議通道的權屬問題,傾聽雙方訴求,了解雙方“心結”,針對性制定矛盾化解方案。
(二)通過檢調對接,促成和解。承辦檢察官會同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到當事人家中,通報糾紛通道歸屬調查結果,提出雙方共同使用、共同維護的處理方案,并聯合偵查人員、駐村網格員核實被害人實際損失,明確雙方責任劃分。在檢察機關協調下,該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村網格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就通道問題達成共同使用、共同維護的書面協議。姜某主動向何某賠禮道歉,當場賠付何某住院費、務工損失費等各項損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諒解書。
(三)組織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檢察機關組織召開案件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脫貧攻堅包村干部、偵查人員等參加。聽證會上,檢察機關就案件事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以及擬對姜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進行了充分闡釋。聽證人員一致同意對姜某作不起訴處理。2020年5月9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姜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六個月后,承辦檢察官回訪了當地鎮黨委、村委會和當事人,經了解,雙方均按照協議管理、維護共同通道,和睦相處,多年的心結已經打開,不起訴效果良好。
典型意義:
因鄰里糾紛、民間矛盾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常見多發,如果簡單追訴、處理不當,容易進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積怨,甚至與搬不走的鄰居結下“世仇”,埋下更大隱患。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能動司法、主動履職,以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為指導,深入了解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注意傾聽當事人的想法,充分借助基層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等各方面力量,善于運用檢調對接、檢察聽證、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機制促進矛盾化解,通過辦案修復社會關系,減少社會對抗,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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