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當場兌現4萬元
3月25日,施秉縣法院綜合審判庭成功調解一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原告龍某當庭自愿補償被告吳某4萬元。
原告龍某訴稱,原告與吳某均喪偶,1992年雙方各自攜帶兒女組成家庭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打架,同住一個屋檐下,分開吃住三年多,原告龍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吳某離婚。經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2年同居生活,系同居關系,不屬于事實婚姻。因考慮到雙方矛盾積累多年,組織雙方就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調解。同居期間,雙方共同修繕木房一棟。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告知雙方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并耐心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最終達成協議,雙方共同修繕的木房一棟歸原告龍某享有,原告龍某自愿補償吳某4萬元,并當庭兌現。
推進“訴前調解”以來,我院訴前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基本構建了“社會調解優先、法院訴訟斷后”的化解矛盾大格局,從根本上帶動全縣矛盾化解糾紛工作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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