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份,被告人劉某某與韋某某結識,得知辦理銀行卡出售有利可圖,便用自己身份證辦理了三張銀行卡,后將銀行卡出售給韋某某,非法獲利1800元,并按韋某某要求將三張銀行卡通過順豐快遞寄給湖南省瀏陽市李某某。之后被告人劉某某先后介紹龔某某、陶某某、田某某在天柱工商銀行辦理銀行卡后,出售給他人用于從事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使用。其中,劉某某出售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涉案金額78萬余元,劉某某介紹龔某某、陶某某、田某某出售的三張銀行卡支付結算涉案金額131萬余元。2020年11月9日,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該院經審查認為,劉某某違反銀行卡管理規定,非法買賣銀行卡提供給他人進行犯罪活動,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劉某某認罪態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該院向天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采納了該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如為了貪圖蠅頭小利而買賣銀行卡,不僅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幫助,給廣大被害人帶來巨額財產損失,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或者支付賬號給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黃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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