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明紀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遵紀守法,堅決遏制酒駕醉駕違紀違法行為發生,羅甸縣紀委監委對查處的4起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通報如下:
一、羅甸縣邊陽鎮人民政府農業服務中心工作員王傳江醉酒駕駛問題。2021年3月26日晚,王傳江酒后駕駛車輛從邊陽大橋向邊陽鎮政府方向行駛過程中,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6mg/100ml,經抽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93mg/100ml。2021年6月,王傳江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二、羅甸縣沫陽鎮人民政府農業服務中心工作員陳洪權醉酒駕駛問題。2021年3月18日晚,陳洪權酒后駕駛小轎車從沫陽鎮獨坡村往羅甸縣城方向行駛過程中,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106mg/100ml,后經抽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63mg/100ml,受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1年7月,陳洪權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三、羅甸縣農業農村局第二黨支部副書記、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王剛醉酒駕駛問題。2021年1月15日晚,王剛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機動摩托車,從縣城東城國際小區往河濱路方向行駛,在行駛至河濱南路至環城路路口100米處時,被執勤的交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67mg/100ml,經抽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3mg/100ml,受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1年8月,王剛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并被撤職。
四、羅甸縣第二中學教師班禹豪醉酒駕駛問題。2021年1月20日晚,班禹豪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沫陽鎮柏林村往沫陽鎮沫陽村方向行駛過程中,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331mg/100ml,經抽血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3.05mg/100ml。班禹豪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被羅甸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2021年3月,班禹豪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2021年4月,班禹豪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以上4起酒駕醉駕違紀違法問題反映出部分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紀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不強,對黨紀法規缺乏敬畏之心、對違紀違法行為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全縣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引以為戒,充分認識酒駕醉駕違紀違法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時刻繃緊紀法之弦,做到不逾越底線,不觸碰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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