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石某與蔣某自由戀愛結婚,一起生活已十年有余,婚后生育了一兒一女,但在平時生活中,雙方不能互相體諒理解,也不進行有效溝通,導致矛盾越積越深。最近,兩人又因生活瑣事爭吵,石某一氣之下直接搬回了娘家。蔣某不但不去解決矛盾,反而外出務工。石某覺得雙方的感情已經不能挽回,便將離婚訴狀遞交到法院,要求離婚。
承辦法官了解雙方的情況后,認為夫妻感情仍在,和好的可能較大。便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對雙方日常積累的矛盾心結進行疏導,并從雙方的立場出發,分別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后,蔣某認識到自己作為丈夫,一家之主,要承擔起做丈夫、做父親的責任,最后蔣某向石某道歉,請求石某給雙方一個機會,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石某接受了丈夫 的道歉,也向丈夫承認自己在婚姻生活中也有不足的地方。最終,夫妻雙方都愿意給對方修復感情的機會,攜手共建美好的家庭。
從江法院始終堅持以家庭和睦、案結事了為原則,促成了很多即將分崩離析家庭的和睦團圓,為從江縣“萬家燈火長明”貢獻了法治力量,以實際行動踐行著“我為群眾辦實事”的莊嚴承諾。(潘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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