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現場
2018年12月20日,被告楊某向原告錦屏縣某行提出借款申請,用于購買工程車。同年12月27日,原告授予被告楊某信用額度38萬元,雙方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主要約定:楊某向某行借款人民幣38萬元,用途為購買工程車,借期 36 個月;貸款固定利率 7.323‰。后來,楊某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至2022年2月16日,尚欠本金 35萬元,貸款已逾期,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調解現場
在案件開庭前,法官組織原告與被告進行調解,但被告表示自己并沒有使用到貸款,貸款剛進入自己的銀行賬戶就已被轉出,現經濟困難,難以償還借款,該筆借款不應由自己償還。原告錦屏縣某銀行則認為被告完全清楚該筆借款的實際用途,且簽訂有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雙方各執一詞,經過法官耐心溝通釋明,指出原告方貸款程序存在的瑕疵,也明確告知被告楊某違約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最終,被告楊某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希望原告寬限還款時間,原告也同意延長還款期限,再給被告一次機會。該案最終促成調解,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在本案中,楊某因不履行還款義務,最終被訴至法院。法官雖促成雙方調解,但楊某的違約行為仍然會影響其信用評分,今后楊某在辦信用卡、貸款買車、購房、就業等,都將處處受限,后悔莫及。誠信是人的基本品格,對于無誠信者,法律將予制裁。(閔輝、楊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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