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樓層鄰居,2017年12月至2022年3月14日期間,被告將與原告相鄰的自家房門擅自由內開更改為外開(小區施工圖規劃設計為房門內開),且由于該小區樓道空間較窄及房門位置的布局關系,被告房門外開的行為嚴重影響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出行安全,原告經多次與被告溝通、協商無果后,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將被告房門由外開更改為內開。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本著調解優先原則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被告對抗情緒十分激烈,若以判決結案,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于是,承辦法官及時轉變工作方法,多次與被告家屬進行溝通,耐心勸導,并引用眾多判例釋法析理,通過被告家屬的“情感鏈接”勸導被告和平解決糾紛。最終,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原、被告雙方就房門由外開更改為內開達成一致意見,一起排除妨害糾紛得以成功調解。
法官提醒: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如通風、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鄰各方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日常生活中,如果有涉及公共區域、相鄰區域的改造行為,應提前與相鄰方協商,如取得同意,雙方可簽署相關協議或說明,避免后續出現紛爭。(楊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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