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21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吳某某因獲知同村村民吳某廣(65歲,獨居)身上攜有大量現金,在無錢償還網貸情況下,便心生惡念欲盜竊吳某廣現金。當日凌晨吳某某來到吳某廣家,進入吳某廣家過程中,將正在睡覺的吳某廣吵醒,為將吳某廣引出屋外以便進入屋內盜竊,便在屋外采取怪叫、丟石頭等方式將吳某廣嚇出屋外后,趁機溜進吳某廣屋內,翻找現金無果后便離開返家,在返回途中發現被驚嚇不敢回家而躲在橋下的吳某廣。吳某某回到家后,騎上摩托車前往某處魚塘看魚,途經橋下時,看見吳某廣仍蹲在高速路橋下,想到吳某廣身上攜帶有現金后,便將吳某廣上衣內裝有現金的荷包搶走,在逃離過程中將荷包內的23400元現金拿走并將荷包丟棄到路邊的垃圾桶內。后吳某某逃匿至廣東東莞,將犯罪所得10000元通過ATM機存入銀行卡后用于償還支付寶、花唄、網貸。12月4日,吳某某被東莞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派出所民警抓獲。到案后,吳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家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損失,獲得了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未遂);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家屬代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故依法對其從寬處理。綜合以上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隨著互聯網業態的創新發展,因網貸等平臺引發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增多。本案中的吳某某就是在巨大的網貸壓力下,將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淵。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網貸需謹慎,綜合衡量自己的還款能力,避免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更不能在無力償還之時,選擇采取非法手段,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作者:袁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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