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 2019年3月夏某為從江縣某公司維修廠房,完工后從江縣某公司一直未支付維修費,夏某多次催收無果,于2021年8月訴至從江縣人民法院,案件經過審理,最終判決從江縣某公司支付夏某維修費40000元。判決生效后,從江縣某公司一直未向夏某支付維修費,夏某于2021年10月向從江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經過多方調查,從江縣某公司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從江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夏某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追加從江縣某公司的股東從江某農業投資公司為該案的被執行人。經過審查,從江某農業投資公司作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夏某的申請得以支持,從江某農業投資公司被追加為該案的被執行人。從江某農業投資公司不服異議結果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但最終未得到支持。2022年4月18日,夏某申請恢復執行該案,從江縣人民法院執行從江某農業投資公司名下財產,并最終將案件款40000元全部執行到位。
法官說法:2014新公司法施行以后,公司認繳制成為一大亮點,但也出現了較多以規避公司債務為目的的短期性公司,這類公司大多“空有其名”,實際執行中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對案件的執行造成了很大的難度。同時,案件終結執行后很難發現新的財產線索恢復執行!豆痉ń忉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明確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有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抽逃出資等行為的,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執行難的困境,有效地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規范公司行為、規避股東潛藏逃債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付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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