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最近有件糟心事困擾著劉某。9月20日一大早,他拿著購房合同和收據等證據材料來到
從江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向法官講述了自己的糟心事。
2022年3月份劉某向梁某某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兩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劉某向梁某某支付了首付款5萬元,并約定剩余房款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付清。6月份劉某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所購房屋又被梁某某出售給了吳某,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現該房屋被吳某占用。劉某認為自己先與梁某某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交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應歸屬自己,遂產生糾紛,故到法院要求吳某退還房屋。
這種情況,劉某該如何維權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證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梁某某違反誠信原則將
房產過戶給了吳某,劉某已經無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導致劉某與梁某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官告知其可主張與梁某某解除合同,并要求梁某某承擔返還購房首付款及利息、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為避免“一房二賣”“一房多賣”再次發生,合同相對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買房人應盡快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無法立即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可向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排除賣房人將房屋過戶給其他人的可能,即具有對抗其他房屋買受人的效力,杜絕此類糾紛再次上演。(薛文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