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某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決生效后,罪犯余某某被丹寨縣司法局執行社區矯正,然而余某某在緩刑考驗期不服從管理被警告2次后,仍不知悔改不假外出。丹寨縣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經本院審查后于2022年6月30日決定對罪犯余某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說法:
緩刑是給犯罪情節較輕的罪犯一個改過自新、重歸社會的機會,但它并不等于無限的行動自由。相反,根據法律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罪犯要接受社區矯正機關監管,進行集中教育、公益勞動等矯正改造,并遵守各項監管規定。罪犯余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緩刑考驗期內不遵守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后仍不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應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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