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3月份各縣市被查處的“酒駕王”向社會進行警示曝光:
凱里:冉某安,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362mg/100ml。
2022年03月08日,楊某彪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凱里市第九幼兒園往洗馬河方向行駛,21時4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文化北路0km+50m(小地名:洗馬河 橋路段)處時,碰撞由冉某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肇事,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對冉某安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362mg/100ml。
臺江:楊某文,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18mg/100ml。
2022年3月12日,駕駛員楊某文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上瑞線由臺盤往凱里方向行駛,18時30分許,行駛至上瑞線1880km+400m處時與駕駛員唐某琴駕駛無號牌電動車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肇事,造成兩車損壞及唐某琴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對楊某文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218mg/100ml。
施秉:雷某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95mg/100ml。
2022年3月16日20時48分,施秉公安交警在施張線0公里800米處查獲一起醉駕違法行為,其檢測結果為95mg/100ml,立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三穗:龍某武,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06 mg/100ml。
2022年3月07日,三穗大隊接到群眾電話舉報有人酒駕,“一輛從新夜市街入移動公司路口方向行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涉嫌酒駕”。執勤民警駕車趕往八弓鎮金穗路100米(和平廣場)設卡點攔截,逐一排查后,在00時05分成功攔截到龍某武,經對龍某武作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06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榕江:林某某,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58 mg/100ml。
2022年3月11日20時28分許,林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經榕江縣常馳廣場至濱江花園路口時,被現場執勤民警查獲,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58 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黎平:李某健,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54mg/100ml。
2022年03月12日21時43分,駕駛人李某健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城關五開中路由平街腳往西門橋方向行駛,行駛至城關五開中路100米處(小地名:交警大隊門口時)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現場對李某健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54mg/100ml。
雷山:趙某合,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32mg/100ml。
2022年03月14日,駕駛人趙某合駕駛輕型欄板貨車(使用性質:非營運),20時23分行駛至黎爐線(黎平-爐山)164公里300米處時,被雷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現場對趙某合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32mg/100ml。
凱里經濟開發區:楊某英,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4mg/100ml。
2022年03月06日,駕駛人楊某英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使用性質:非營運)由凱里經濟開發區往凱里市區方向行駛,22時29分在銀桂大道紅云路路口至高鐵南站紅綠燈路口500米處被開發區公安交警查獲,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144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民警當即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帶其到黔東南中西醫結合醫院進行血樣提取,為查明案情提取楊某英血樣送檢,血檢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63.22mg/100ml。
錦屏:龍某輝,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1mg/100ml。
2022年03月09日,龍某輝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錦屏縣三江鎮民族風情園往錦屏縣三橋方向行駛,21時45分,當車輛行駛至星展線14公里+500米處時,被錦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對龍某輝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值為:121mg/100ml,已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值。
鎮遠:余某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52mg/100ml。
2022年02月28日,駕駛人余某明駕駛小型轎車由鎮遠縣青溪鎮往五里牌方向行駛,20時37分行駛至鎮遠縣青溪鎮五甘線1公里100米處時,被鎮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對余某明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測試結果為152mg/100ml,遂將嫌疑人余曉明帶往岑鞏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樣送往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論為:余某明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74.89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已于2022年3月15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劍河:王某輝,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6mg/100ml。
2022年3月10日晚上,駕駛人王某輝駕駛輕型多用途貨車(使用性質:非營運)沿劍河縣清江路由東向西行駛,21時51分,當王某輝駕車行駛至劍河縣清江路革東鎮政府路口路段加40米處時,被劍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對王輝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酒精呼氣式測試結果為176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黃平:沈某彥,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92mg/100ml。
2022年3月7日晚21時許,駕駛員沈某彥駕駛一輛黃色小型汽車由重安鎮重興村往重安鎮方向行駛,遇交警執法駕車沖撞警車之后沖向路邊花壇,車輛在損壞后停下,駕駛員下車后被民警控制,對駕駛員酒精測試結果為92mg/100ml,為醉駕后駕駛機動車,同時因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行政拘留!
從江:李某源,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0mg/100ml。
3月16日,從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城區開展夜查酒駕專項行動,21時06分許,查獲駕駛人李某源,經現場酒精測試儀吹氣,酒精含量為17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岑鞏:姚某安,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18mg/100ml。
當事人姚某安2022年3月9日20時44分,在河(壩)——后(壩)線68公里800米處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118mg/ml,血液送檢結果為128.43118mg/ml。
高速公路:胡某洪,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8mg/100ml。
2022年03月09日21時01分,胡某洪駕駛車輛行駛至滬昆高速1620公里加00米(劍河收費站)處時,被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四大隊執勤現場查獲,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驗則結果為148mg/100ml,胡田洪涉嫌危險駕駛。隨后,民警將其帶至劍河縣人民醫院進行抽血檢驗。
不管是心存僥幸
還是自恃駕車技術高
酒駕都將受到法律嚴厲懲罰
還會對酒駕者今后的生活
造成巨大的“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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