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21年7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與妻子一起到榕江縣城某小區其弟家吃晚飯,席間,楊某某飲用了白酒。當晚22時許,楊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搭載妻子回家,途中與王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某及其妻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榕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某妻子無責任。經鑒定,楊某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楊某某妻子所受傷為輕傷一級。
因被告人受傷,無法出庭應訴,經征詢被告人意見同意后,榕江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來到被告人家中進行了巡回審判。法庭綜合考慮到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當庭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近年來,榕江法院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準確定罪量刑,維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更加注重文明規范辦案,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起到了到促使被告人認罪服判、提高廣大群眾法治意識的作用,實現了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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