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與吳某某于2018年年底認識后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并同居在一起生活了兩年多。2021年7月份,兩人因感情問題發生矛盾,楊某某多次語言威脅吳某某,并揚言要燒其房屋。2021年7月29日凌晨1時許,楊某某到吳某某家,聯系吳某某回家和自己把事情處理清楚,后見吳某某不肯回家,被告人楊某某便在吳某某家一樓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用來起火的樹葉、樹丫撿在一起點燃,后逃離現場,致使吳某某家一棟木房全部被燒毀,所幸無人員傷亡。2021年7月30日凌晨1時許,在湖南警方的協助下,被告人楊某某在湖南省岳陽市被三穗縣公安局民警抓捕歸案。2021年11月3日,經劍河縣黔元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依法認定,被燒毀的財物損失評估值為57733.69元。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放火時,吳某某的爺爺正在家中休息。
法院審理:
三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因生活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矛盾,放火將被害人居住的房屋燒毀,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受刑事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因被告人與女友的感情糾紛而引發,被告人的放火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應當時刻警醒廣大群眾,“我不懂法律”不是作出違法犯罪行為的理由,做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能因為不懂法而以身試法。更應當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法治觀念,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涂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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