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榮受他人邀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再次邀約被告人張某雄等人利用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為他人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資金接收結算服務。期間,張某雄又先后邀約到被告人張某威、王某濤、石某等多人參與收款轉賬,并組建了名為“木頭群”的收款轉賬QQ群,形成了以張某榮、張某雄為組織者,張某威等人為參與者的收款轉賬團伙。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間,該團伙成員累計接收被害人款項達6214775.4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榮、張某雄等十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接收結算服務,牟取非法利益,接收結算金額均達20 萬元以上,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榕江縣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被告人戶籍地相關人員、當地群眾40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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