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龍某等四名民工訴楊某甲、楊某乙勞務合同糾紛案中,經第一次開庭后,法院認為真正雇請龍某等人的老板為張某,遂依法追加張某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張某不積極應訴,12月7日,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對張某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同時對張某在雷榕高速公路某項目部的項目款進行了扣留。12月10日,張某來到法院,經過法官耐心解釋和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無獨有偶,12月13日上午,另一案件被告蔡某打電話至寨蒿人民法庭詢問:“為什么要凍結我的賬戶?我只是第二被告,不應該承擔責任,法院凍結我的賬戶我現在什么都做不了……”法官當即向其釋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及該案為何進行財產保全的原因。經過一番釋法明理,當日下午,蔡某即到法院,與原告進行協商,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分期支付的調解協議,原告也申請解除對蔡某的保全,案件得以及時化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即凍結、查封、扣留等),當事人沒有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兩案中,榕江法院運用財產保全措施,有效促進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積極應訴,督促當事人積極解決問題,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