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浚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羅甸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浚利用擔任龍里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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