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梁某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進行資金接收結算,為他人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獲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額均達20萬元以上,總金額達200余萬元,梁某某等人的行為已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具有社會危險性,依法予以批準逮捕。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檢察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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