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天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楊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天柱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非法捕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楊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增殖放流1489.35斤魚苗,若拒不履行,則賠償損失29787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楊某某已全額交納生態修復賠償金29787元。
據悉,楊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內,多次利用漁網、電魚機在天柱縣江東鎮江東村清水江流域非法捕撈青魚、草魚、翹嘴魚等水產品,并將非法捕獲的水產品進行販賣非法獲利4千余元。檢察機關對非法捕撈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違法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和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從嚴保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促進野生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系統。
檢察官提醒:
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國家對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流域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黔東南州境內清水江流域和舞陽河流域干支流、湖泊、水庫實施為期10年的禁漁政策,全面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進行捕撈,大家切勿抱有僥幸心理鋌而走險,不然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楊長霖 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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