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法官,讓我還能把希望渺茫的錢財找回來。”原告胡某明向案件承辦人沈法官再三感激地說道。
近日,黃平法院審結一起原告胡某明與被告余某龍、被告張某、第三人高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糊涂協議,豈可安心下筆
2021年8月6日,原告胡某明與被告余某龍簽訂《車輛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余某龍將灰色保時捷718車輛轉押給原告,轉押價格為285000元,雙方簽訂協議后,原告于當日將款項轉賬至被告張某銀行賬戶。原、被告雙方在協議中特別約定,被告保證該保時捷車輛不是盜搶、詐騙、租賃車輛,以及車輛系所有權人抵押,否則,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與經濟糾紛與原告無關。庭審中,原告表示只看到被告提供了車輛行駛證,故放心簽訂了協議。
車輛被扣,驚起一身冷汗
當原告將涉案車輛轉賣給下一手買家之后,2022年7月27日,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將涉案保時捷作為詐騙車輛予以扣押。原告后經了解得知,該涉案車輛并非原車主高某(案件第三人)質押給被告,原告遂以被告違反協議約定,致使其權利無法得以實現為由,主張購買車輛的損失款285000元及資金占用費由被告承擔。
不僅原告委屈,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之日,更是深感訝異,表示辛苦湊錢購買進來的豪車,想著轉賣賺點中間價,奈何車輛被扣,如今竹籃打水一場空。
協議達成,長舒滿腹悶氣
案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經原、被告雙方一番激烈辯論,承辦法官綜合案情,針對爭議焦點,提出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案,促使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由被告余某龍、張某自愿分期返還原告胡某明車輛價款240000元。
協議簽訂之后,原告長舒了一口氣,忐忑已久的心終于安靜下來。
法官提醒:
我國對車輛等價值較大的動產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再次提醒大家,在買賣車輛時,若不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對雙方都將產生一定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