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劍河!撿到就是賺到? “撿”柴油機售賣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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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7-14 09:45:57 來源:黔東南中院 新聞中心
別人把柴油機
臨時放置在路邊
他剛好路過
看到就當“撿”到
立馬聯系人進行售賣
這運氣
你就說“刑”不“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鮑某某在
劍河縣岑松鎮加油站附近公路邊發現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路邊的兩臺廢舊柴油機。被告人鮑某某到岑松鎮街上找到收購廢舊物品的老板李某某,謊稱自己有柴油機需要出售,隨后便帶其前往柴油機放置的位置,將其中的一臺柴油機以260元的價格出售,李某某用微信支付給被告人鮑某某260元。2023年3月30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鮑某某又以同樣的手段帶回收廢舊物品的楊某某夫婦來到柴油機放置的位置,正準備出售第二臺柴油機時,被群眾發現并將其制止后報警。民警到現場將被告人鮑某某抓獲。經
劍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告人鮑某某3月28日盜竊的一臺常州常萊牌型號為S1115號的柴油機價值人民幣1048.22元;被告人鮑某某3月30日盜竊的一臺常州常萊牌型號為S1115號的柴油機價值人民幣1048.22元。盜竊的兩臺柴油機的價格共計人民幣2096.44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將他人財物私自出售給廢品回收人員,并將所得贓款據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鮑某某2023年3月30日盜竊柴油機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該起犯罪事實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鮑某某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被盜財物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給被害人,故可依法對被告人鮑某某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鮑某某盜竊所得贓款的數額認定問題。庭審中被告人鮑某某供述其盜竊所得贓款為人民幣260元,結合本案相關證據,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被告人鮑某某盜竊柴油機所得贓款數額認定為人民幣26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鮑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鮑某某盜竊柴油機出售后所得贓款人民幣26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對于路上撿到的遺失物,不但不能隨意處置,還要積極履行報告、保管和返還義務,并及時尋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機關等部門,在送達相關人員前妥善保管,找到失主后及時返還,以防惹來官司上身。當遺失物被轉讓時,關于失主的權利救濟途徑,法律賦予了選擇權:當遺失物被無權處分人轉讓時,失主既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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