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
黎平縣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依法審理了一起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吳某因非法捕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經法院依法查明,2022年10月13日起,被告人吳某每天在
黎平縣中潮鎮潘老廠村“干榜”坡使用竹竿、粘膏、錄音機進行非法捕鳥活動。2022年10月20日,在進行非法捕鳥活動時被黎平縣森林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現場查獲14只已經脫毛鳥類死體,隨后辦案民警在被告人吳某家中查獲風干鳥類152只(系2022年10月13日至19日捕獲),活體野生鳥類2只(系2022年3月捕獲)。黎平縣森林公安局將2只活體野生鳥類及14只脫毛鳥類死體送往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云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經依法鑒定,送檢的2只活體野生鳥類為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燕雀”;另外抽檢的2只送檢鳥類胴體,一只為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樹鷚”,一只為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灰山椒鳥。綜上,被告人吳某共計非法獵捕野生鳥類168只。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但鑒于被告人系初犯,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黎平縣
社區矯正管理局作出的同意對其進行
社區矯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對扣押在案的鳥類166只(死體)、錄音機6個、喇叭6個、粘膏半桶、鳥鳴識別圖文6張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典型意義
此案的審理,旨在教育廣大社會公眾,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出現在人們視野當中的野生動物也是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對象,過去農村生活當中常見的捕鳥活動如今構成了犯罪。法院審理案件,不僅僅在于個案的裁判,而是力求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影響一方”的效果,有利于提升公眾的保護意識。
法官普法
什么是“三有動物”?
所謂三有保護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2000年5月,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北京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制定了《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于2000年8月1日以國家林業局第7號發布實施。對于“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1只(條)就違法,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條)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其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捕獵,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
(二)對野生動物資源或者棲息地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根據獵獲物的數量、價值和狩獵方法、工具等,認為對野生動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綜合考慮獵捕的動機、目的、行為人自愿接受行政處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