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駕駛人都知道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能喝酒
一旦醉酒駕車
不但駕駛證將被吊銷
還將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震懾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酒駕危險發生,提高全民遵紀守法、安全出行意識,4月12日上午,
雷山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在縣城法治廣場集中巡回審理并當庭宣判4起危險駕駛案。巡回審理現場,我縣120余名各行政單位工作人員代表和群眾參加旁聽,4名被告人當庭領刑,有效推進全縣酒駕專項整治行動走深走實。
(巡回審理現場)
(旁聽席的各行政單位工作人員代表)
“被告人李某琴醉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張某陸……”巡回審理中,獨任審理法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4名駕駛人進行當庭宣判。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認罪態度等情況,被分別判處2個月拘役,并處罰金3000-4000元。宣判后,4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不提出上訴。
(交通警察部門協助刑罰執行)
(巡回審理后法官釋法明理)
此次巡回審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充分彰顯了
雷山法院在打擊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的立場和決心,有力地震懾了酒駕、醉駕等交通違法犯罪行為,以司法擔當和實際行動全力營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安全生產環境,依法助力平安雷山、法治雷山建設。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醉駕的危害
調查表明,40%的酒后駕車者“過高地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沒有意識到酒后駕車能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隱患,往往會造成追悔莫及的交通事故。那么,酒后駕車到底有哪些危害呢?
1、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3、視覺障礙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就會導致視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至于醉酒的駕駛員,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境的很小一部分。
4、疲勞
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酒駕、醉駕都是嚴重的交通違法犯罪行為
社會危害性極大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西林公安交警在此特別提醒各位駕駛人:
酒后別開車
切勿讓“僥幸”變為“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