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
麻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周某祥、周某林、李某、王某強4人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涉案扣押的文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周某祥、周某林、李某、王某強合謀到貴州省挖掘地下銅錢出售,4人從桂林市準備金屬探測儀、鐵鏟等工具來到貴州省,先后在安龍縣、貞豐縣挖掘古錢幣。同年9月26日至27日,4人到
麻江縣龍山鎮、谷硐鎮等地利用金屬探測儀在稻田里探測到古錢幣、銅雜件后挖掘。事后,被盜文物被麻江縣公安局扣押并移交麻江縣文物局。經鑒定,涉案物品中607件(其中552件古錢幣、55件銅雜件)為一般文物,市場價值10671元。
麻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祥、周某林、李某、王某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埋藏于地下應屬國家所有的一般文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其犯罪事實、社會危害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破壞、盜竊、倒賣文物均是違法犯罪行為,千萬不要誤入歧途,以身試法。同時呼吁群眾,如發現破壞、盜竊、倒賣文物等行為,應立即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