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老漢農戶系某村集體組織成員,其戶下的2畝土地于2018年1月被縣政府征收,縣政府在征收前對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公告。其中征收王老漢農戶所在村的土地50余畝,補償標準為5萬元/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為250萬余元,由縣財政局撥付到該村委會賬戶,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具體分配方案。同年6月,縣財政局依據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250萬余元撥付給某村委會。某村委會隨即召開“兩委”干部及村“兩議”會全體成員會議,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進行討論,并形成了相關決議。其主要內容為“被征收土地化為國有土地后,每畝5萬元本金存入經管站進行存本付息,不動本,付息進行”。根據縣政府相關文件顯示,“存本付息”方案為“參照原長期補償標準并根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情況確定年度利息支付標準,利息支付后的余額轉存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給村(居)集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發展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調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王老漢農戶認為,涉案的土地系集體土地,其收到自然資源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后方才得知涉案土地已經辦理了農用地轉用手續,且據其了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已經撥付至某村委會,該款項已落實,但至今某村委會并未向其分配任何款項。王老漢農戶遂將某村委會起訴至山東省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要求某村委會立即向王老漢農戶支付因征收而占用其2畝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用。
法院審理
山東省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具體到本案,某村委會召開了村“兩委”干部及村“兩議”會全體成員會議,對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方式形成了決議,決定采用“存本付息、長期受益”的方式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安置費進行內部分配。王老漢農戶雖對此不予認可,但土地補償安置費的使用、分配方式屬于村民自治范疇。故對王老漢農戶要求一次性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土地補償費是對經由征收消滅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農民集體,據此,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也只能是農民集體。只要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就應具有相應的分配權。但土地補償費的具體分配方案,除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外,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具體如何分配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即土地補償費的具體分配方案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范疇,只要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照法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形成的決議,即為合法的決議,全體村民和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均應執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